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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章程|毕业证|2019年样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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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南京艺术学院,简称为南艺;英文名称为nanjing institute of the arts,简称为nia。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74号。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分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江苏省教育厅。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五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学校是一所高等艺术院校,核心学科门类为艺术学,并根据条件适当发展交叉学科。

第七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文艺方针,遵循高等艺术教育规律,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的办学任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适当开展其他类型教育。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规模稳定在10000人左右,其他类型学生规模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适当增减。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体治理结构为: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艺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产生。

第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创作、展演和服务社会等工作。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学校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教授治学主要体现在由教授专家为主体的各类学术机构对学校办学的指导、评议、审议、咨询作用,以及教授专家在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的表率引领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民主管理主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校董事会、校友会等组织依法参与学校办学活动来体现。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师生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五条 学校秉承“闳约深美”的校训,遵循“不息变动”的创新精神。校标将“南”字作为外框,形似甲骨文的“艺”字包含于内,构成校标的造型。校歌为蔡元培作词、宋寿昌作曲的《我爱我的母校万年》。建校纪念日为每年的12月8日。

南京艺术学院章程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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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作为学校的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艺术创作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南京艺术学院章程第三章 办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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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艺术学院章程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 培养高等艺术人才是学校最主要的办学任务。人才培养通过教育、教学的全部环节来完成。二级学院是实施人才培养的主要教学实体。校教学委员会是人才培养的跨部门协调机构。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等部门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主要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基本的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人才培养主要层次为本科生和研究生,并依据艺术教育的特殊规律,开办规模适度的中等艺术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科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较好地掌握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本能力;研究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掌握坚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或艺术创作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制定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自主开展教学活动并考核学生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尊重受教育者个人的兴趣爱好,倡导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在本科生教育中实施学分制管理,全校各专业统一学分总量,实行弹性学制和按学分收费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学分制选课机制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实现知识交叉,激发创作灵感,实现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提升。通过艺术与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展演)等环节,培养学生的艺术实践能力。

第二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等途径对二级学院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专业建设状况进行评议,教务处运用网上评教等手段,对授课教师进行评价调查,学校对教学质量的相关责任人和机构进行奖惩。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照学籍规定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依照学位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可向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南京艺术学院章程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七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科研处是学校科研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围绕国家、地区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统筹规划学科布局,进行学科建设和结构调整,促进科研发展。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等是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活动的主要机构,学校鼓励本校研究机构与国(境)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开展合作。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科研基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学科建设基金等专项经费,发布科研项目,接受课题申报,资助教师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制定科研奖励条例,褒奖科研成果卓著的教师和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倡导学术自由精神,严格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失范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对学术腐败的现象予以教育和处罚。

南京艺术学院章程第三节 服务社会

第三十三条 服务社会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服务社会工作进行管理,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同步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服务于国家文化发展,积极参与国家公共文化服务系统的建设,为国家文化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培养文化事业发展所需人才。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服务于社会文化产业,通过设立联合组织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政、产、学、研合作,为文化产业提供创意和产品,培养文化产业所需人才。

第三十六条 发展规划与社会合作办公室是学校开展社会合作与产业开发的管理机构。

南京艺术学院章程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十七条 文化传承创新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校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是开展艺术创作、履行文化传承创新职责的专家咨询、评议机构。艺术创作与实践处是学校艺术创作、艺术展演、艺术实践等活动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发挥艺术学学科的人文特性,通过课堂教学、艺术观摩、艺术创作、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过程,向学生传授文化艺术知识,引领学生关注全人类的文明历史进程,继承与发展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注重中国传统艺术的传承和创新,特别是对具有长江中下游和江苏省地域性特色的传统艺术的教学、研究方向,给予特别的支持关注。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和学生举办的各类艺术创作展演活动,以及美术馆、音乐厅、剧场、图书馆等场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本校学生、教师、职工有优先观摩、使用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艺术创作成果奖励条例,褒奖艺术创作成果卓著的教师、学生或机构;制定艺术创作项目资助条例,资助教师、学生、机构的大型艺术创作展演活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积极拓展国际教育和国际学术展演交流,扩大与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及展演机构之间的合作,积极参与世界文化的对话与交流。

南京艺术学院章程第四章 学校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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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党委的职权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艺术学院委员会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文艺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优秀的艺术人才。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创作、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校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四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

第四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履行全委会的职能,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其监督。党委常委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举措;

(二)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五)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服务社会等方案的制定及重大调整;

(六)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规划建设方案,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七)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八)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九)审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节 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规则

第四十七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一)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参加常委扩大会议的成员为:党委常委、非常委的校领导。议题需要表决时,党委常委、非常委的校领导均有表决权。

(五)党委常委会召开时,对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必要时可以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到有关问题时进会场、汇报或说明情况,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场。

(六)党委常委会议事时,非常委的党委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节 党委常委会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决定或决议的规定:

(一)党委常委会议事,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者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汇报,参加会议的成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常委们的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二)党委常委会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可进行举手表决;重要干部任免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可以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三)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四)讨论干部任免时,人选必须经过组织部考察后提出。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由组织部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对未经组织考察的干部不做出决定。

(五)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口头或书面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大议事情况的讨论结果。

(六)党委常委会做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对常委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按规定进行复议。

第五章 校长

第一节 校长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创作、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条 校长主要职权范围: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第五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是贯彻落实上级和校党委会议决议,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决策的专门会议。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领导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制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二)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三)制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服务社会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五)制定以行政系统为主的德育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

(六)制定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的具体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七)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制定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审议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二级学院(校)、部处及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九)讨论处理教代会、工会、团代会、学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十)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研究处理必须由校长办公会负责的突发事件等。

第三节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

第五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由校长与党委书记沟通后确定。对于重大决策,应在会前进行必要的协商、沟通、调查、论证,然后再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

(三)凡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四)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中如有议题涉及有关领导需要回避的,由会议主持人通知其回避。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校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六)校长办公室主任可列席校长办公会,负责会议记录等相关会务工作。

(七)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违者并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六章 学术机构

第一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关规定设立校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审议、评议和咨询的专家机构,下设若干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秘书长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校内教授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30人,秘书长1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成员经过自荐、推荐,民主选举产生,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讨论工作方针、计划、总结及决定重大事项。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各学科学术分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各学科学术分委员会日常工作。遇有重大事项,主任委员可决定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三)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须回避。

(五)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二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管理的专家决策机构,下设若干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9-25人,秘书长1人。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成员中至少半数以上应是具有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指导经验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报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召开工作会议,审议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集会议。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但被邀请人员无表决权。

第三节 教学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校教学委员会是评价和指导本科教学工作的跨部门协调机构,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科教学工作的调研、规划、咨询、指导、评价和审议,下设若干个分委员会。教务处及二级学院教务科研办公室代行秘书机构职责。

第六十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21-25人,秘书长1人。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二级学院院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授、教学督导代表组成。分委员会委员由7-9人组成,具体人选在各教学单位提名推荐的基础上,由教务处依据学科(专业)布局协商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四条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对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方案及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管理、办学特色等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对人才培养方案、重要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修改等进行审议;

(三)参与各类教研教改、教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结项的审查和评估工作;参与校级(含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及各类教学奖项的评审工作;参与省级(含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及各类教学奖项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十五条 教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校教学委员会及各分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如需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赞成票超过总票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为通过;委员会根据审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四节 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校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是指导、评议学校艺术创作活动的专家机构,根据学校学科专业的布局,下设各分委员会。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艺术创作与实践处,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十七条 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委员19-21人,秘书长1人。委员原则上由从事艺术创作实践的专家、教授以及各二级学院分管领导组成。分委员会按学科设立,由7-11人组成。

第六十八条 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年度艺术创作项目资助计划,对原创作品的创作过程、创作结果进行项目管理;

(二)指导学校的重点创作品牌项目,参与创作专题研讨会,对作品的创作、修改、加工和提高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审议学校重大艺术赛事、展演计划,组织校内各类艺术比赛、汇演、展览的评奖工作;

(四)深入教学第一线,发掘、扶持师生的各类创作和展演活动;

(五)审议评定学校年度创作成果奖励等有关事项。

第六十九条 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工作方针、计划、总结及决定等重大事宜,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各学科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决定各学科分委员会相关事宜。遇有重大事项,主任委员可决定临时召开校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讨论重大创作实践及相关问题时,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三)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艺术创作指导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七章 民主管理

第一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和提案的处理,并协助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做好各项工作。

第七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原则上以分工会为单位,按分配名额和条件经过民主协商确定候选人,由教职工选举产生。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

(一)享有公民权的学校正式工作员工;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在本职工作中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热心于群众工作;

(四)具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办事公道。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职权:

(一)按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就大会各项议程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学校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检查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并提出询问;

(五)拥有工会主席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本科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见,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生会在校团委指导下,研究生会在研究生部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二级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工作计划;

(三)制定、修改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五)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八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经民主程序产生,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条件:

(一)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二)自觉遵守和维护校纪校规,政治觉悟高,成绩优良,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良好的群众基础,能积极主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

第八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组织制度:

(一)学生代表大会每四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会议,由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二)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学生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应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四)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研究生会)行使其职权。

第八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权,听取学生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认真处理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决议,为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研究生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三节 民主党派及其他群众组织

第八十三条工会是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反映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八十四条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八十五条学校民主党派组织和社团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学校董事会

第八十六条 董事会是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的智囊组织,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筹措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学校通过董事会的组织形式,推动社会各界参与学校办学,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提高学校为社会各界服务的能力。

第八十七条 董事会由学校和热心于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及师生代表经协商成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若干名,设名誉董事长、名誉董事若干名。董事长由学校提名,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的组建原则:

(一)平等原则,各董事单位之间关系平等、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参加董事会的单位、个人,均与学校自愿协商决定;

(三)互利原则,董事会为学校和校董事会成员单位在教学、科研、生产、流通等方面的合作,提供双向服务,互惠互利;

(四)求实原则,董事会工作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有效工作途径。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络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联系,共同承担教育、科研项目,不断促进产学研紧密合作;

(二)定期召开董事会议,听取和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讨论、研究董事会工作计划及重要事项;

(三)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讨论、通过和修订董事会章程,审议吸收新的董事会成员。

第九十条 董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董事会成员单位的需要,优先选择学校的优秀毕业生;

(二)学校通过各种形式,为董事会成员单位培养各类急需的专业人才,或由董事会成员单位与学校联合办学,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三)学校积极为董事会成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根据实际需要,可共同申报研究课题,开展合作;

(四)学校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董事会成员担任学校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根据需要定期邀请董事会成员单位派人来学校讲学;

(五)对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董事会成员单位和个人可被载入学校校史;

(六)董事会成员可以以资金、项目、设备等形式与学校合作兴办实业,并享受校办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二)向社会募集董事会基金,向董事会推荐新的董事会成员单位;

(三)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董事会成员单位及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四)优先向学校委托研究课题、有偿培训等项目;

(五)为学校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提供方便和支持,共建教学科研基地、科学实验场所和学生实习(实践)基地;

(六)协助学校落实各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学校的办学成就,扩大学校影响,提高学校的国际声誉,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副董事长)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二)董事会讨论的议题,由学校或董事会成员提出,董事会秘书处收集汇总,经提前协商后确定;

(三)凡提交校董事会讨论的议题,学校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认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四)董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董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六)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相关工作。

第五节 校友会

第九十三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社会道德准则。

第九十四条 曾经供职或就读于下列学校的皆为本校校友:

(一)创办于1912年的原上海图画美术院;

(二)改名于1930年的原上海美术专科学校;

(三)创办于1922年的原苏州美术专科学校;

(四)合并于1952年的原华东艺术专科学校;

(五)更名于1958年的原南京艺术专科学校;

(六)定名于1959年的南京艺术学院。

第九十五条 校友会的活动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

(四)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印刷校友内部通讯资料。

第九十六条 学校多方面收集校友信息,多渠道联络校友,多角度整合校友资源,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共同发展。

第九十七条 为更好地服务校友,形成母校关心校友、校友回馈母校的良性互动局面,学校向校友提供以下权益:

(一)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于校友所在单位;

(二)为校友联系交流活动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三)校友可优先和学校开展科研合作及科技转让;

(四)对于入学的特困校友子女,学校优先提供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机会。

第九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校友会行使学校民主管理的职能,听取校友会提出的意见、建议,为校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八章 二级学院

第一节 二级学院的职责

第九十九条 二级学院是以单一学科和相近学科多个系(教研室)组成的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二级学院和下设的系(教研室)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具体实施单位,是学校办学重要的组织机构。承担教学任务并直属于学校的系(部、中心、所)职责及与学校的关系参照二级学院执行。

第一百条 二级学院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直接领导下,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办学活动,实行自主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三)党支部建设工作;

(四)党员教育、管理与发展工作;

(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统战和群团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二级学院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教学工作;

(二)科研与艺术创作(艺术实践)工作;

(三)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四)服务社会工作;

(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节 二级学院的领导体制

第一百零三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坚持学院工作集体领导原则,学院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单位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单位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的重要事项。

第三节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一百零四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一)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调配建议、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奖惩考核、招生组织、就业等;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二)研究审议本单位向上级上报、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递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三)研究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四)研究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其他重要工作,制定落实方案。

第一百零五条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同时也应集中、汇总其他与会成员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二)会议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个需要解决问题的会议议题,应事先准备好两个以上解决方案,提供会议讨论研究。

(三)凡未经多数党政负责人会前审定的临时性问题,一般不列入议题进行讨论。需要临时动议的突发性重大事件除外。

(四)根据议题内容和党政领导分工情况,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召集并主持。

(五)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请假。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出席会议的成员若少于三分之二,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书面意见。

(六)在对本院重大事项决策前,党总支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同时,党总支应及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针对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有关决策的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七)党政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召开。

(八)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直系亲属的有关问题,按规定有关人员需要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通知其回避。

(九)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记录,与相关资料一起存档备查。

第四节 学校对二级学院的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决定设立或撤销二级学院的建制,确定其学科专业布局,核定其办学规模和招生名额。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任命二级学院的党政领导。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定期考核二级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保障二级学院办学经费来源,提供其他办学资源,支持与引导二级学院科学发展。

第一百一十条 二级学院在学校及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教职工的权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是学校最宝贵的财富,高质量的师资队伍是学校办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工会代表教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人事处是学校人力资源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人员、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节 教职工的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学校对教职工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创作展演,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尊重教师教学、科研和其他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学校反映。教职员工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申诉。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退休、转岗、待岗制度,按国家规定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按劳分配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薪酬分配制度。

第四节 学校对教职工的培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培养,采取在职学习、进修、访学、专题培训等多种途径,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新进教职工校内岗前培训制度,并就其试用期内的政治思想表现、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考核,其结果作为评价教职工工作业绩、辞退等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学校重视教师的培养,通过学校、省、国家的各项人才培养工程和留学基金,促进教师学历、学位、学源结构不断优化,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校际交流和在职进修,通过选派省内访问学者、艺术类人才培养特别项目以及在职攻读学位等途径,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业务水平,开阔研究视野,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章 学生

第一节 学生的权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人才培养的对象,学校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学生。二级学院是培养学生、管理学生的主体机构,校学生工作处是学生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1]

参考资料

1.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号(南京艺术学院).江苏省教育厅[引用日期2016-03-28]。。。第七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文艺方针,遵循高等艺术教育规律,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的办学任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相信自己能做到比努力本身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