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样本_大学毕业证_高中/中专-毕业证大全

因为有缘我们才相聚
成功属于有准备的人

▂▃▅▇ 主页 > 毕业证样本图 > 学校名称 > 正文

广西医科大学章程2019年毕业证样本及介绍

广西医科大学章程毕业证样本图片由高中生受益网搜集整理发布,如需查看模板请点击大学毕业证样本图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院校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0。广西医科大学章程第一章

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西医科大学,简称广西医大,英文名称为guangxi med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gxm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双拥路22号。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和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确定,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三)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五)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八)自主确定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招聘、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献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条 学校以医学为主,设置医学、理学、管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学校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责任感的高素质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人才为根本任务,面向社会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促进学术研究,弘扬学术自由,推动学科间交叉融合,建设优势特色学科群,不断提高学术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稳步开展继续教育。学校以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兼顾非学历教育;教育形式以全日制教育为主,兼顾非全日制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人才培养质量接受社会监督和专业评价。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的学业标准和学历证书或者其它学业证书制度;依法执行学位制度,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并经规定程序,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科学编制和实施规划,并进行规划督导和评估。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广西医科大学章程第二章

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医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职责有: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人才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长的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或调整,执行上级批复的机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对于上述各项规定涉及学校全局的工作,校长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研和论证,主持校长办公会制定初步方案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监察室是学校行政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对校长负责。学校监察室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学校机构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如果监察事项涉及到学校内不是监察对象的其他人员,监察室可以进行必要的查询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向学校或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与资源利用有关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以及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且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和委员若干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通过学位管理工作制度;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三)作出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五)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管理办法;

(六)审查通过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获得者名单,作出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七)作出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八)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评估、审议和咨询机构,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教学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由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方案、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和教学管理规定,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三)审议专业、课程建设并指导实施;

(四)指导教育评价及教师发展工作;

(五)审议各类教学奖、质量工程项目及教改项目的评定标准和办法,审议校级及以上重要教学奖(包括教师荣誉)、质量工程项目及重大教改项目;

(六)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代表、在职和离退休职工代表、学生代表、知名校友和著名社会人士组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实施办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中具有听取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等职权,具体包括: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或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有关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重要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以及重大项目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4年,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通过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教职工民主议事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四十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具体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群众组织,代表学生的意志,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青团广西医科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广西医科大学章程第三章

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

内设组织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置系级组织机构,适时积极组织学部建设。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以一级学科或学科群为依据设置学院(系),并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学院(系)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须经过充分论证后由校长动议,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拟订,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研究中心(院、所)和重点实验室以及根据有关规定由学校授权设立的相应级别的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系)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学院(系)按照学校规定和授权实行自主管理。学院(系)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推进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三)设置院内机构和负责院聘岗位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四)制定设置本院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院学生教育与管理,对本院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七)负责本院社会服务活动;

(八)组织本院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执行学校决定的其他任务;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四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依规定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员工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一般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学和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委员会并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自主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附属医院是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任免附属医院党政领导干部。附属医院作为学校的临床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职责,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另外制定的附属医院管理办法执行。附属医院接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辅助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文献、档案、网络信息等公共资源和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后勤保障机构,完善后勤保障制度,为办学活动及师生员工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广西医科大学章程第四章

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聘用教职员工。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员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并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四条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和申诉救济机制。

广西医科大学章程第五章

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

学 生

第六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条 学生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科技、文体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或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按规定和程序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恪守医德、救死扶伤、文明守礼等良好品性和行为习惯。支持学生按规定和程序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形式的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广西医科大学章程第六章

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

校友、基金会

第七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广西医科大学(含各附属单位)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时间达三个月及以上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五条 广西医科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成立并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并实行专人管理,负责联系校友,协调、管理校友事务,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通过各级校友组织定期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学校支持校友总会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为校友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十六条 广西医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学校鼓励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拓宽办学资金来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保证实现捐赠目的。基金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依法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各方监督。

广西医科大学章程第七章

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

经费、资产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宽办学经费渠道,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发展。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致力于完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八十条 学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完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广西医科大学章程第八章

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

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厚德励志 博学弘医”。校训字体为汉仪中隶书简。

第八十五条 学校徽志为圆形,中间为蛇杖、日晷、1934,中文楷体。“广西医科大学”围绕上半圈,字间距离均等,英文黑体“guangxi medical university”围绕下半圈。学校徽志标准色为赭石色。

第八十六条 学校徽章为长方形红底、金黄色边框的铸铜证章,金黄色行楷3号字“广西医科大学”居中并稍微突起,字间距离均等,规格45�13mm。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黄色的旗面与蓝色的学校徽志的组合。

第八十八条 学校的校歌为《共创事业的辉煌——广西医科大学校歌》(莫羡作词,王晓宁作曲)。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21日。

第九十条 学校的网址为。

广西医科大学章程第九章

由高中生受益网编辑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本章程的修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校长办公会提议,按前述程序办理。

第九十二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按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中国共产党广西医科大学常委会行使。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1]

参考资料

1.桂教章核〔201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号(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引用日期2016-03-27]。。。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相信自己能做到比努力本身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