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毕业证样本图片由高中生受益网搜集整理发布,如需查看模板请点击大学毕业证样本图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院校简介:2015年12月2日,《发布文号
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6号
核准时间
2015年1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湖南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日[1]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章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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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序 言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1958年创建的湖南省化学工业学校,1998年与湖南省资江化学工业学校合并,2003年升格为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合并湖南化工机械学校(湖南工业高级技工学校)。
学院注重内涵提升,深化校企合作,牵头组建湖南化工职业教育集团。学院是教育部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院和湖南省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专业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好,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为石化行业发展和湖南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坚持“开放办校,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秉承“厚德、励志、笃学、精艺”的校训,形成“和谐、奋发、唯实、创新”的校风,努力将学院建设成为一所培养质量过硬、服务能力卓越、专业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国内有影响的高等职业院校。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为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简称为湖南化工职院。英文译名为hunan chemical vocational technology college。
第三条学院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湖南(株洲)职业教育大学城。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四条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享有办学自主权。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审核学院章程,任免学院党政负责人,监督学院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对学院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为学院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经费投入;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自主办学,保护学院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致力于培养思想品德好、实干能力强,创新意识突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学院实行院、系(部、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院坚持实施产教融合,深化校企合作,紧密对接石化、医药产业集群,构建化工生产与检测技术、化学与生物制药技术、化工装备与控制技术、化工物流营销等特色专业群。
第十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推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包括内部治理结构、学术制度等一系列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学院实行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本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活动。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辅以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和培训,以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大力推进中高职衔接,努力发展本科教育。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规模和形式,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院现设置的专业大类有:化工类、制药类、机械类、自动化类、信息类及经济类。
第十五条学院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工作考评制度、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学院依法依规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十七条学院积极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团队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活动,科学制定教研教改和科研管理制度,对各类各级教研教改、科研项目和经费实施专项管理,确保教改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学院积极开展校企双主体育人工作,以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本着服务、双赢的原则,不断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
第十九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学术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学院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具有时代特征和学院特色的校园文化,用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三章 教职工
第二十一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教师是学院教育事业的第一资源,学院充分尊重、关心教师的工作、生活,坚持收入分配向一线教师倾斜的制度,大力实施“人才兴校”战略。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方面表达异议,在人身财产受到侵犯时,可向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法律诉讼;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规范学术行为,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四)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利益、名誉;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度,对不同岗位类别的人员分别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惩和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院对于表现优异或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院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在业务方面进行进修、培训,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教职工休假和离退休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奖惩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学院关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享受相应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第三十三条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教学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享有学院公共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增强理论与实践,务实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勤工助学、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和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有意义的活动;
(三)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教学活动、文化建设、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习实训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的成绩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方面表达异议,在人身财产受到侵犯等时,可向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法律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利益、名誉;
(五)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院建立学生考核、表彰和奖惩机制,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造发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对违法学生,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实施管理育人。
第三十九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在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
第四十条学院成立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等机构,帮助学生全面成长。
第四十一条学院关心爱护学生,对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帮助,为其正常学习和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第四十二条在学院接受培训的学员,依照学院相关制度和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五章 治理结构
第四十三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二级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讨论干部任免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根据院长提议扩大至相关二级部门负责人;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由院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共产党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规章的案件,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审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并决定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教学科研成果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学术评议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
(二)审议学院专业建设规划、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学院科研发展规划以及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
(三)指导学院教师的科研学术活动,并提供咨询及支持服务;
(四)负责院级课题立项评审,负责限额课题的申报推荐,组织各级课题立项后的开题评审、中期预检、结题预评审等工作,审议重要的横向协作项目;
(五)与院外学术机构建立联系机制,与其进行学术交流;
(六)制定学院教师学术成果评价办法,并据此对教师科研学术成果进行评价;
(七)开展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工作,调查、评议并鉴定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交调查鉴定报告及处理方案;
(八)对涉及学院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提出建议;
(九)制订和修改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办理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五十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专业代表性,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原则上要具备正高职称,根据专业需要可放宽到副高职称,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院党委会讨论推荐,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设立全体委员会议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提出。
第五十二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委、行政、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十三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幕期间,负责处理教代会日常事务。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并根据专业发展和学生兴趣,组织有意义的学生社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院学生会是学代会选出的工作机构,学代会闭幕期间,负责处理学代会日常事务。
第五十六条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院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与社会团体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五十七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按照学院授权履行管理、服务和协调等职能。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八条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设置系(部、二级学院)。系(部、二级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学生管理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责、权、利统一的自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系(部、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根据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
(三)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制订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就业、教育教学、项目建设和教研科研等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对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奖惩考核等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管理,对学生评优评奖及处理处分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六)根据学院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自主支配、合理使用学院划拨的相关经费;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分配的资产;
(八)根据学院规定和相关制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校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九)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六十条系(部、二级学院)主任(院长)是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制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订本单位管理制度和细则,报学院审定后实施,确保本单位依法依规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开展招生就业、教育教学、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建设、教研科研及督导评价工作的实施;
(四)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和社会服务工作;
(五)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分配和使用本单位资金;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系(部、二级学院)设立党总支(党支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支持系(部、二级学院)主任开展工作。系(部、二级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开展师生的思想政治学习和教育;
(二)积极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考察、发展党员,开展党组织活动;
(三)组织本单位党员评优评先的推荐工作;
(四)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二条系(部、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二级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不同事项分别由系(部、二级学院)主任(院长)或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系(部、二级学院)主任(院长)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共同商议确定;涉及人事考核奖惩、专业设置调整、重大经费支配、重点项目建设和重要活动组织等重大事项和决策时,必须以与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十三条系(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和教学科研需要,设置教研室,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
第六十四条 系(部、二级学院)设置分工会。分工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系(部、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院内部事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注重人才培养,推动协同创新,加强技术服务,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全日制的高等学历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非学历高等教育及社会培训,帮助企业员工提升技能水平和整体素质,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六十八条湖南化工职业教育集团是学院牵头成立的校企合作重要平台,学院不断深入推进湖南化工职教集团的建设与发展,以校企合作育人的方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第六十九条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教育发展,结合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及部分中高职学院的对口支援。
第七十条 学院成立教育基金会,吸引校友、企业和社会捐赠,积累办学资源。
第七十一条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由校友总会和校友分会组成,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为校友提供联络和多种服务;定期回访校友,召开校友座谈会,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成果和设想,听取校友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二条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以及学院聘请的技能大师、荣誉教授等社会各界人士。
第七十三条学院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研究院所和学院代表等组成。理事会为学院的发展建设提供咨询、支持和监督,是学院的非行政常设机构。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四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机构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学院对经费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五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七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对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九条 学院加强对校名及学院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条 学院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其办学资源为股份制资产的,按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一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二条 学院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师生具有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与校庆日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徽以红蓝二色构成,创意以“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第一个字母为基本元素,标志整体造型似一只飞翔的鸟,意寓放飞希望。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旗以蓝色为底色,左上角是学院校标,中间是白色的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的中文名称,毛泽东字体。
第八十五条 学院校歌为《共铸化院魂—化工职院之歌》,方吉斌作词,王建忠作曲。
第八十六条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十月十八日。
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院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时,由院长或学院教代会提议,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是学院办学的基本准则,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均以本章程为准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九十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1]
参考资料
1.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 第46号(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湖南省教育厅[引用日期2017-03-15]。。。教代会的职权是: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1958年创建的湖南省化学工业学校,1998年与湖南省资江化学工业学校合并,2003年升格为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合并湖南化工机械学校(湖南工业高级技工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