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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民政局|毕业证|2019年样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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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甫林。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武汉民政[1]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区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孤寡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和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拟订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军休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新农村建设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指导开展新农村建设示范活动;承担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民政局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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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处(市民间组织管理局)

优抚安置处(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办公室)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市实施农村家园建设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划地名处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救灾处(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社会事务处

财务处

政治处

纪检监察室

机关党办

工会

武汉市民政局领导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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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甫林: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萍: 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2]

孙家同: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谢江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元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明武: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闻铁军:军休办主任

徐诗卫:副巡视员

武汉市民政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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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武汉市地名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武汉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的地名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地名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道路、隧道(通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名称的规划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隧道(通道)、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门牌标志、涉及地名的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及地名的公路指示标志、公交站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管、文化、旅游、工商、水务、新闻出版、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农村五保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哪些对象可享受我市住房补贴

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远城区政府所在地持有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均住房面积lo平方米以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元,可申请廉租住房,对住房困难低保家庭按照配房租赁、租金核减和租金补贴三种方式实行住房保障,对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小到13平方米的,按差额住房面积和每人每月10元标准给予住房租金补贴,其他低收人家庭每月每甲方米补贴7元。

武汉市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退伍义务兵安置日常工作,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设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负责办理。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公安、粮食、工商、税务等部门和银行,应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五条 市、区县安置办收到不符合安置规定的退伍义务兵的人事档案,应退回原部队;对无人事档案的退伍义务兵,应不予安置。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应在回到原征集地30天内,到当地的区县安置办办理报到和预备役登记手续;公安、粮食部门应根据安置办出具的证件,办理户口、粮油供应关系。

第七条 对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依照国家规定,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以保证其第一次就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含部、省属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都有安置退伍义务兵的义务,必须落实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指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被安置到实行劳动合同制单位工作,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期内,所在工作单位不得随意辞退;合同期满需要再就业,由劳动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介绍工作岗位。

第九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劳动部门与安置办负责优先安置;原是农业户口的,可在安置地转为城镇户口,由劳动部门与安置办负责安置。

第十条 原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义务兵,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合并的,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原单位已分立的,由安置办指定的分立单位安置;原单位已终止的,由劳动部门与安置办负责安置。

第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工商、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和银行应提供方便,给予照顾。

第十二条 退伍义务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安置办不予安置,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入伍后或退伍后待安置期间犯罪(不含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被部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

(三)无正当理由提前退伍,或因本人过错,不宜继续服役,提前退伍的。

(四)无正当理由,退伍后超过3个月不到安置办报到或不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的;

(五)接到安置通知,超过1个月不到安置办报到,或不服从安置的。

第十三条 原是农业户口,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办应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推荐使用;有关单位在农村招工、招干,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武汉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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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武汉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武汉市民政局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具体地址:高雄路105号)进行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为武汉市民政局掌握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该查阅室地点位于高雄路105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2:30至5:30)

本机关还将通过《武汉民政》、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现行有效需长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查阅这类信息。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本机关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提交申请。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本机关网址“监督投诉”栏目进行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4]

参考资料

1.民政活动.武汉民政网[引用日期2012-11-28]

2.领导介绍.武汉市民政局[引用日期2016-05-30]

3.办事指南.武汉民政网[引用日期2012-11-28]

4.武汉市民政局.武汉市民政局[引用日期2013-07-17]。。。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拟订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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