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历届毕业证样本由高中生受益网搜集整理发布,如需查看模板请点击大学毕业证样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是我校学生在共同正当的兴趣和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我校青团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和校园文明创建的重要力量。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发展大学生的兴趣爱好、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丰富课余生活,优化校园文化环境,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现第八届,主席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商贸系14级电子商务班肖伟强。社团管理方法
社团管理方法
量化考核细则
量化考核细则
人员构造
人员构造收藏2、为学生社团开展工作与各类活动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并通过社联实现学生社团的各类资源实现共享。从财务、事务、人事三方面对各社团进行监督、协调和支持。。第一条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是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全院学生社团的运营与管理工作。社联以辅助学生社团“自我建设、自我管理”为宗旨,以“服务社团、管理社团”为目的,坚持“团结协作、务实创新”的原则,组织学院社团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进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增强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条为了加强社联的自我管理,提高自身形象和工作能力,以便有效地开展各项活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社联及所辖各社团。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机构设置
第四条社联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离不开每一位社联成员的努力,为了进一步严格要求所有社联成员,将社联建设成一支有组织有纪律的团队。
第五条社联干部、干事的工作原则:团结协作,突破自我,乐于奉献。
第六条社联干部、干事的工作态度: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热爱集体。
第七条社联工作职责:
1、协调学生社团间的关系,加强学生社团的规范和统一建设。
2、为学生社团开展工作与各类活动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并通过社联实现学生社团的各类资源实现共享。从财务、事务、人事三方面对各社团进行监督、协调和支持。
3、按照惯例召开社团例会和社联内部会议,总结上一阶段活动与工作,讨论安排下一阶段工作与活动。负责各社团向院团委有关申请、报告、询问等事宜的转呈、催办和回复等工作。
4、负责各社团及干部年度(学期)考核评比工作。
第八条机构设置:
1、社联设主席团,其中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理事三名。
2、社联设立办公室、宣传部、财务部,各部可根据需要设正、副部长。
3、社联所辖社团分为三类,分别是文艺类、体育类、综合类。
第九条职责分工:
1、主席团
(1)贯彻和落实学校及社联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措施,及时认真传达、学习、贯彻上级有关的文件、会议、决议精神,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2)总体负责社联的日常管理,统筹社联各项事务,分配工作任务。
(3)拟定社联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执行。
(4) 带领全体社联干部搞好自我管理,指导各社团、各部门开展工作。
(5)定期主持召开社联会议,研究每一时段工作进展,分析情况,落实措施。
(6)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先进经验,表扬优秀干部。
(7)确定、审查社团的注册、变更名称和注销。
2、办公室
(1) 负责社联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协调社联各部门与各社团之间的关系。
(2)负责社联干部会议和社团负责人大会的会议记录,配合各部门组织策划各种活动,以及制定、完善、监督实施社联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协助主席团审批各社团大型或重点活动的方案。活动结束后及时收集图片、材料、新闻报道稿、做好总结并存档。
(4)对档案进行严格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分类清晰,定期检查、整理。
(5)办理社团的注册、变更名称和注销。
(6)负责社联的考核表。
(7)每次例会会议记录以电子版形式送达指导老师、部门和协会。
(8)完成上级领导及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3、宣传部
(1)为社联各项活动做好宣传工作,包括:出海报,布置活动场地,派发传单,做横幅,设计会徽,工作证等。
(2)负责协助社联和各社团活动日历、图片、录像、题词、新闻报道等的收集、整理、记载和存档工作。
(3)负责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传达上级的重要指示;负责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及其它活动的宣传工作;
(4)紧密联系各社团,协助各社团做好宣传工作,彼此交流,以达到社联与社团联合,通力合作的效果。同时,与校内外各媒体紧密联系。
(5)负责社联微博的建设工作,以及定期监督、指导、检查各社团做好本社团微博建设工作。
(6)完成上级领导及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4、财务部
(1)负责社联以及其所属的社团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财务管理职能。
(2)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及政策,规范社联及社团的财务行为。
(3)集中管理财务收入,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合理调度和科学运作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4)监督、检查社联及社团的财务制度的执行与财务收支活动;定期每月一次总结,做好各项财务结算。
(5)负责社联活动场地的管理与调配。
(6)负责管理社联所有物品,对社联和社团各项经费进行监督和审核;负责社联办公用品的购置等。
(7)完成上级领导及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社团管理
第十条社联对所属社团行使日常管理职能。各社团成立之日起平等的作为社联的所属机构,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统一管理并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各社团在社联活动原则与各项规章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章程,社团有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每半月召开一次例会,工作决策及时有效。
第十二条各社团负责人负责制定本社团章程及工作计划,并上报社联相关部门;各社团负责人对社联直接负责,实行工作的申报和总结制度,将活动情况及时向社联反馈。
第十三条各社团以会员大会为决策机构,完善内部管理。社团负责人经由社团大会选举产生,报社联批准履职。
第十四条社团成员的权利
1、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享有社团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社团的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的权利,对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有监督权。
4、享有社团经费收支情况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第十五条社团成员的义务
1、积极参加本社团活动,并在其中努力工作,及时完成社团交给的各项任务,服从社团以及社联的管理。
2、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
3、按时参加社团和社联的有关会议,自觉维护社团以及社联的声誉。
第十六条社团纳新
1、每学年初,各社团在社联的统一领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吸纳新会员。对于新会员要建立会员档案,分组指定负责人,便于及时联系;
2、各社团及时将自己的纳新情况上报社联,上交全部会员费,并将会员档案交由社联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成立新社团。社团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我校在籍学生发起,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组建,会员人数不少10人,特殊情况由主席团商讨是否给予成立。
2、发起人指定负责人,并负责组织制定社团章程。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宗旨、名称、组织机构、发展规划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3、社团发起人向社联会提出成立意向,领取审查表,上报社联,经院团委同意后即可开始组建社团的筹备工作。
4、遵守社联章程,服从社联管理。
第十八条社团活动
1、社团在每学期初应按时提出活动计划、工作意见,上报社联审批。
2、社团活动应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进行。
3、各社团每个月至少开展一项面向全体会员或全体学生的活动。
4、每项活动需要提前1周将《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活动申请表》、《经费申请表》和有指导教师和社团负责人签字的活动方案上报社联审批。社联审批同意并提交给院团委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对于不符合学院和学生社团有关规定的活动,院团委将不予以备案,该活动不得举行。
5、各社团应提前一周向社联及时报送社团活动场地申请表。
6、100人以上的室内活动和所有室外活动,还需提交大型活动申请表,并依次报社联、团委、学工处审批。
7、活动需在室外悬挂横幅或需要张贴海报的,需提前向社联宣传部上交申请,并同时提交横幅或海报内容;
8、举办各类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活动项目,需要提前7天向社联、院团委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9、社团活动要符合本社团宗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相悖的活动,不得开展盈利性的活动。
10、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及时向社联办公室呈交活动情况总结。
第十九条社团的活动场地使用情况说明
1、社团的活动场地包括学生活动中心、多功能厅、社团活动室、阶梯教室、操场等。
2、举办大型活动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活动时相关社团可按照申请程序申请社团属场地。
3、经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分别审批通过后,符合要求的活动可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举行。
4、社团日常活动使用本社团训练场地时,要按照各场地的相关要求进行活动。使用其他社团活动场地时,需提前三天以上向社联财务部申请租借场地。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注销
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社团,院社联将责令其解散,并追究该社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2、违反社联章程或有关管理规定,被责令予以注销的;
3、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4、分立、合并的;
5、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6、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被注销后,院社联将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审核期 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与审核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院社联办理注销登记并向院团委备案。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指导教师签名盖章并经会员大会通过的《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注销申请表》。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院社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并撤换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登记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院社联监督检查的;
3、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4、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5、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6、由于保管不善,导致社团资产严重损失的;
7、财务制度混乱的;
8、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9、社团成员滥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10、持续一学期不开展活动或者连续两个学期期末考核为不合格的;
11、对于参加学院团委、社联组织的各项会议五次迟到、未到、早退的。
12、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活动(含筹备活动);
13、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院团委会同学工处及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协会自动请辞的会长由协会内部民主选举成员担任;被院社联撤销的协会负责人由协会内部民主选举成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学院各系部、四委一站举办活动需社联社团参与协助,需提前一周向社联主席团报备,提交表演申请表。
第四章例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部长例会每周一次,如遇考试或公共假日,例会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参加人员:社联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副部长。除此之外,根据例会主题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社团成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如接到临时工作任务,社联主席可紧急召开临时会议,社联成员必须按时参加。
第二十九条每次例会由社联办公室打考勤并作详细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各部门(社团)例会由部门(社团)自行安排。
第三十一条例会内容
1.已结束活动的部门由部长在会上以书面形式通报活动结果和经验总结(口头上报,书面备案)。
2.即将开展活动的部门由部长在会上以书面形式通报活动计划和具体活动方案(口头上报,书面备案)。
3.各学生干部要及时、全面的将活动过程中同学们反映的信息和问题及时反馈,充分交流,坚持学生干部的批评和自我批评。
4.主席在听取各部活动通报后要做相关总结,汲取经验,指出不足,以便今后活动的开展。
5.各部门部长活动后递交活动总结,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6.讨论重大决策,部署近期工作,分配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对于工作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主席进行汇总并向指导老师和院团委询问,三天内给各部部长答复。
第三十三条社联办公室于每学期期末将例会表格装订成册,上交给院团委留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每次例会,被通知人应按时出席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应提前请假,并向主席递交条,经核实、批准后,方可请假。但同时应请部门内相关人员前来作详细记录,会后转达。
第三十五条如无故不参加会议,或不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便不出席会议,则写一份检查交给团委。如累计达三次或给社联工作造成损失,则解除其职,并不再聘用。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经费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全部用于社团举办活动所需的各项合理支出。社团经费分为公共经费和社团活动经费。社团公共经费用于社联及各社团日常办公及举办大型活动支出。社团活动经费用于各学生社团日常开支及举办活动,由各社团根据需要自行支配。
第三十七条社团的财务工作接受院团委和该社团会员(财务委员)的监督,实行财务公开。社团负责人和财务委员需要每月向院团委和社团会员(财务委员)报告财务工作。社团成员可对自己认为不合理的财务收支情况提出质疑,社团负责人需要予以准确答复。
第三十八条社团经费来源。社团经费来源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来自会员缴纳的会员费,二是来自学院专项拨款,三是来自企业或合作单位的捐赠与赞助。
第三十九条会员费的收取与管理
1、新会员入会时需向所加入的学生社团缴纳会员费。各社团要对会员的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如一个协会多少人,每人交多少钱,都要详细记录在案,并由上缴人签名。
2、会员费实行平等缴费、一次性收取制,不同性质的社团收费标准不同,总体由社联统一规定,大致为10元/3年—50元/3年,具体标准每年纳新时向全体同学公布标准。
3、各社团在社团纳新结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之内将收取的会员费(全额)、会员人员和缴费记录复印件上交社联财务部,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部会以书面形式张贴公示。
4、为了防止因钱的真假问题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收钱时,每个收费负责人需在每张钱上用铅笔写上会员的名字。
5、各社团上缴的会员费,其中每个会员收取五元作为社联的公共经费,剩余的作为各社团内部的活动经费。
6、因购买服装或特殊需要可另行收费,但必须报社联主席团和院团委批准。
第四十条各学生社团的经费为学生社团公共财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用于超出学院以及本社团章程规定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除社联财务部统一管理经费外,各学生社团还需安排本社团成员专门负责登记本社团的经费账目,以及处理日常财务报销事宜。各社团有权向社联财务部核查本社团经费使用情况。各社团对社联财务部登记的经费账目有异议时,可向社联主席团提出核查请求,社联主席团需指定专人与该社团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共同核查账目,直到查清为止。
第四十二条经费使用与管理
1、每笔收支应附有收据或发票,收据上应记载收入或支出的日期、金额、用途、付款人姓名及收款人姓名或盖章。
2、财务部人员将收据或发票按日期排,以便上级领导的检查。
3、每笔支出都先经过申请,申请审核通过方可施行下一步活动的进程与活动所需物品的采购;
4、社团经费报销采用实报实销制度,每笔支出报销均应附有收据或发票,收据上应记载支出或收入的日期、金额、用途、付款人姓名及收款人姓名或盖章。贰佰元以内可以使用收据,贰佰元以上的必须使用正式发票。收据或发票后面要附有负责人和使用人的签字,并在其后面用铅笔写明具体用途。
5、学生社团可以通过举办活动获得赞助的形式筹集经费,一切活动所得赞助必须向社联如实汇报。学生社团接受的任何捐赠、资助,必须向院社联如实报告,经学院社联和团委同意后方可接受。
6、有涉及到对外开放场馆活动的协会不得擅自收取费用,涉及到费用应该跟社联主席商量,报学院领导批准。最终决定是否收费,以及费用如何管理和使用。
7、各社团使用经费应本着合理开支、节约使用的原则,实报实销,学会利用有限的资金开展各项社团特色活动。
8、每学期期末,社联财务部应向院团委汇报社联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全院公布结果。各社团负责人应向本社团成员公布财务支出情况。会员有权知道自己所缴会费的具体用途。
9、各社团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制度。任何一项支出都要有主席、财务负责人和使用人的签字。经费的管理应做到收支明确,账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学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将定期对社团的账目的进行审计。对于账目混乱的学生社团,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在年终的社团评比中给予相应扣分。影响恶劣的,将严格追究社团负责人和经手人的责任。
10、若出现不配合的或是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经费的,再者不上缴经费的社团,除所产生的经费由该社团负责人个人承担外,还要按照以下条例进行处分:
(1)取消该社团负责人的各项评优评先资格;
(2)若有涉及到场地、场馆的将进行关闭;
(3)罢免该协会会长职位,更换会长;
(4)取消该协会。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三条对于能够出色完成工作任务且学习成绩优良的社联干部,每学年由院团委统一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授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干事”等荣誉称号。
第四十四条每学年末进行优秀部门评选,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授予“优秀社团”、“十佳社团”荣誉称号。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生社团联合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015年6月25日修订)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在共同正当的兴趣和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我校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和校园文明创建的重要力量。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发展大学生的兴趣爱好、提高大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丰富课余生活,优化校园文化环境,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加强社团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社团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强化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不得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学生社团的登记、批准机关是院团委,由院团委直接管理。
第三条各学生社团必须经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学校禁止成立带有狭隘区域性的不文明的社团。
第四条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五条学校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学术、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各类健康有益的活动,从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建设高雅向上的校园文化。
第六条社团通过缴纳会费、接受奖励、赠与或计划拨款等方式获得经费。社团经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各社团必须履行经费审批与报销手续。
第二章 审 批
第七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有1名指导老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八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院团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成立的报告;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联络方法;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社团应挂靠某个单位以接受其业务指导,挂靠单位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院团委原则上不审批无业务指导单位的校级社团。系一级学生社团可参照上述条件由系团总支审查,报院团委批准备案。
第九条学生社团的章程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和职权范围;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财务管理制度;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社团的终止程序;
(七)其它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院社联在备齐第八、第九条所列有效材料后,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在拟成立社团试运作两个月,并证明其确实有生命力和存在价值后,院社联指导其填写《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并予以批准。被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一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组织机构,并由院团委以公告形式宣布成立。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要自觉接受院团委的领导和管理,各学生社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实行会(社)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和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开支。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管理机构(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三)工作严重失职的;
(四)学习成绩差,补考超过两门。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九条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条件
(一)凡有正式学籍的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均可参加;
(二)承认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服从组织领导并履行社团成员的各项义务。
第二十条在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社团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会员有权了解 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二条会员应持会员证定期注册(一学期一次),及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会员有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如有违反校纪、校规及本条例有关规定等情况,会员有权向院团委反应。
第五章 注册、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每学期必须到院社联办公室注册,方能开展活动。社团注册时间为每学期的前三周,由社团负责人提交本学期的活动计划,人员变动情况和上学期的经费收支情况;如不按期注册则不允许开展活动,凡未经注册开展活动者,将作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会、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字、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院团委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审核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审核以外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自审核结束之日起15天内,到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资产由院团委统筹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更改名字必须重新登记,学生社团在变更和注销后一周内由院团委以公告的形式公示。
第六章 考 评
第三十一条学生社团考评工作由院社联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院社联办公室依据社团日常活动、内部建设、特色活动、民意测验等方面每学年对各社团进行考核评估,积极开展优秀社团评比工作,学年终评选“优秀社团”、“明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和“社团活动积极分子”,并进行表彰。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正副会长)及优秀成员,由院社联出具相关证明及本人工作材料至各系部,作为学年综合测评加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并限期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
(三)财务管理混乱;
(四)应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连续两个月无日常活动;
(七)有其它应当进行整改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院团委将分别给以警告、限期整改、依法取缔的处分。
(一)社团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现象;
(二)社团成员有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或赢利活动,执行机构未予以有效制止;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四)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经整改后仍未注册;
(五)社团连续一学期未开展活动。
第七章 日常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社团开展活动实行活动申报制度,先向理事申报。在组织活动前,提前一周向院团委上交详细计划,说明活动目的、内容、方式、规模、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及经费预算等,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社团未竟批准不得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禁止任何人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各社团不得刻制公章,经院团委批准后可用图形章或艺术章代替。
第三十七条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可参加院内各社团的活动,且坚持自愿原则。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等,事先必须向院团委申请,并提交应邀人或组织的有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出版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且须经院团委批准,并报院党委宣传部备案。出版公开发行刊物应按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出版手续。学生社团张贴海报必须经院团委批准,并张贴在指定位置。社团开展活动拉横幅必须报院团委批准,并定期撤除,严禁乱拉乱挂。
第三十九条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海报、对外联系必须署全名“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协会)”。
第四十条社团招新坚持“四个统一”原则,即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宣传、统一招新,禁止社团私自违规招新。社团招新时间为新生开学后第三周,各社团招新结束后一周内上交新会员名单,并填写社团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一条为方便管理,讲究实效,学生社团不参加社会上的社团或作为其分支机构,一般不组织跨校性社团组织,特殊情况需经院团委同意,并自觉接受院团委领导。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社团经费由院社联统一管理。社团的经费使用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减少不合理开支,杜绝铺张浪费。社团活动所需经费以会员会费为主,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程序予以审批,报销。
第四十三条社团资金的审批、报销手续
(一)审批程序
填写经费预算表报院社联审批;
(二)报销程序
1、填写经费预算表,发票凭据附于背面;
2、携带好相关材料 (如活动方案、活动审批表、资金审批表、活动总结、图片、活动报导情况、可再利用的物品等)交由院社联报销;
3、经社联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院社联财务部,经审核无误后,一周内给予报销并入帐。
(三)有以下情况者不予报销或给予部分报销
1、活动材料不全者;
2、活动结束后一周内未到院社联财务部报销者;
3、报销时有弄虚作假者;
4、经费严重超支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相应细则应根据本条例制定,本条例与相应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院团委。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量化考核细则
(2015年6月25日修订)
为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发展,充分调动各社团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强学生社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使我院学生社团向着高层次、高格调、高品位的方向发展,根据《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学生社团联合会(下称社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评比细则。
一、考核形式:
各社团的考核由社联统一组织实施,每学期考核一次,以量化形式进行。各社团的学期考核总分由基准分和奖惩分两个部分构成,总分=基准分+奖惩分,其中,基准分为100分,奖惩分不设限。
二、基准分:
(一)活动开展方面(40分)
1、每学期开展4次常规活动; (10分)
2、每次大型活动或开展校际活动事先有活动方案,认真执行,活动后有书面总结; (10分)
3、每学期初第二周内制定出工作计划,并填写社团活动计划,学期末有全面的学期工作总结; (10分)
4、每次活动(包括讲座、会议等)均有完整记录; ( 5 分)
5、社团能够在社联规定的时间、地点招收新会员,社团在社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社团及会员注册工作; ( 5 分)
(二)制度贯彻方面 (40分)
1、按时出席社联召开的例会或临时会议; ( 6 分)
2、严格履行社团换届程序; ( 6 分)
(1)社团能够在联合会规定的时间内换届;
(2)社团换届时干部经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合法;
3、按时上交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社团成员登记表等; ( 4 分)
4、社团设备有严格使用制度且贯彻好; ( 4 分)
5、定期到社联确认会员资格(会员证的办理及注册、变更)。 ( 4 分)
(1)社团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社联制定的会员费标准收缴会员费。
(2)社团收取的会员费全部用于本社团的发展建设和活动支出、符合社联财务。
(3)社团需要向院团委及有关部门申请经费、寻求社会赞助、向会员增收会费的,必须先向社联申请并取得同意。
6、社团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且不与《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相背离,社团干部能严格按本社团章程办事; ( 4 分)
(1)社团制定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社团会员能够积极参加社团活动,为社团发展献计献策;
7、社团会员个人档案建立情况; ( 4 分)
(1)社团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了个人档案;
(2)社团会员档案有专人管理,档案记录详实;
8、社团认真完成联合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 4 分)
9、社团活动无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 4 分)
(三)宣传工作方面(20分)
1、每次活动用微博、海报或宣传板等形式宣传; (10分)
2、每学期向院级报刊、网站、广播站发表两篇宣传本协会工作或活动的稿件; (10分)
三、奖惩分
(一)扣分部分:
各社团如出现以下情况,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扣除相应分数,具体标准如下:
1、由社联召开的各社团负责人会议,负责人迟到或无故派人代替参加会议的每次扣3分;无故缺席,每次扣5分。凡在一学期内,负责人三次无故缺席相关会议,取消该社团的学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负责人作书面检讨。在一学期内,负责人无故缺席达四次,该社团将被社联通报批评。负责人迟到、请假或早退三次,按缺席一次处理。
2、社团的月报表填写弄虚作假,一经证实,视情况而定每次扣5—10分。
3、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活动总结、活动计划和大型活动计划、总结等要求报送的材料上交社团联合会的,迟报一天扣2分,未报每次扣10分。
4、造假帐以私吞社团经费的,一旦证实,每次扣10分,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5、属正当收费(经院团委同意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比例送交社联的,每次扣10分。
6、未经社联同意擅自向院团委申请经费、对外拉取赞助、向会员增收会费的,每次扣5分。
7、有向会员乱收费现象的,一经查实,每次扣10分,并责令负责人将所收取费用如数退还会员,同时追究社团负责人的责任。
8、各社团每届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未经社联同意而直接指定的,社联将不予任命,并责令该社团负责人作出书面检讨,扣该社团总分15分,情节严重者就地免职。
9、未向社联请示审批而擅自举办非常规活动的,每次扣10分。
10、未经社联批准而擅自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10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11、违反社联相关规定,被会员投诉并经查实,每次扣3分。
12、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承担院团委、社联布置的工作任务,每次扣10分。
(二)加分部分:
各社团如出现以下情况,将在基准分的基础上加上相应分数,具体标准如下:
1、开展活动自行解决活动经费问题的,每次加5—10分。
2、经社联审批开展的对外活动,视成效而定,每次加5—10分。
3、在一定时间内,举办有意义且面向全校学生的学术讲座,视成效而定,每次加5—10分。
4、社团之间能密切配合交流工作,或相互之间开展竞赛活动的,每次加5分。(15分封顶)
5、主动承办院团委、社联或学生会交办的全院性活动,每次加10分;
6、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协会名义参加国家、省、市级竞赛,获国家一等奖加30分,二等奖加25分,三等奖加20分,鼓励奖加15分;获省一等奖加25分,二等奖加20分,三等奖加15分,鼓励奖加10分;获市级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0分,鼓励奖加5分。
7、社团活动丰富多彩,常规活动数量超过规定次数,每超过一次次加5分。
8、开展活动具有一定影响力,受到院团委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15分封顶)
9、在院级报刊、网站、广播站发表宣传本协会工作或活动的稿件,每次加5分,在市级报刊、电台、电视台上发表,每次加10分,在其它宣传媒体上进行宣传,将酌情加分(5—10分)。
10、遵守社团管理条例,能积极服从院团委、社联工作的,每月视情况成效,每学期加5—10分。
11、社团活动深受会员喜欢,多数会员对社团工作满意,无投诉意见,每学期加5分;
12、社团工作有特色,具有开创性,注重培养会员的相关素质和能力,每学期加10分。
四、有关说明
1、各社团每个学期考核的基准分和奖惩分由分管该社团的理事会同社联办公室共同评定。
2、社联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精品社团”、“优秀社团”、“特色社团”,其中,“精品社团”1-2个,“优秀社团”2-4个,“特色社团”3-5个,具体名额由社联根据该学年社团的总体表现情况而定。获得表彰的社团,由院团委和社联共同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奖励。
3、各社团参评“精品社团”、“优秀社团”、“特色社团”,除符合社联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参评“精品社团”:该学年两个学期考核总分均排在前3名。
(2)参评“优秀社团”:该学年单个学期考核总分排在前3名或者两个学期考核总分均排在前5名。
(3)参评“特色社团”:该学年单个学期考核总分排在前5名或者两个学期考核总分均排在前10名。
4、社联每年6月份召开一次理事会(由主席团成员、各部部长、各协会会长构成),从符合参评条件并通过审查的社团中,投票产生“精品社团”、“优秀社团”、“特色社团”得主。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人员构造
一、主席团:主席1名(大三)、常务副主席1名(大二)、副主席3名(大三2名,大二1名)、文艺类理事2名(大三大二各1名)、体育类理事2名(大三大二各1名)、综合类理事两名(大三大二各1名);
二、办公室:主任1名(大三)、常务副主任1名(大二)、副主任2名(大三大二各1名)、干事22名(其中4名属于文艺类理事助理,4名属于体育类理事助理,4名属于综合类理事助理);
三、宣传部:部长1名(大三)、常务副部长1名(大二)、副部长4名(大三大二各2名)、干事10名;。。。